2016年2月至4月,未成年女生小雅(化名)因迷恋上某直播平台,3个月内“打赏”某主播65万余元,其母刘女士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该直播平台要求退还“打赏”金额。2017年9月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并认为:虽然刘女士称小雅在直播平台的注册账号是小雅以刘女士的名义开设,并通过刘女士名下微信、支付宝私自消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打赏”。
一边是吸引人的网络付费内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边是自控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近年来类似纠纷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该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应如何规范?5月20日,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相关问题引发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
“如何确定‘打赏’是未成年人的行为还是家长的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难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辅助认定:第一是手机的归属;第二是注册的信息;第三是直播有登录IP地点的显示;第四是手机的型号;第五是登录持续时间、是否多次“打赏”等。“如果有充分证据确认‘打赏’是未成年人行为,就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追认或撤销等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
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账号消费的案例一旦出现,社会舆论往往最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消费的行为和大额财产的损失。有专家认为,父母平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教育,以及父母对支付宝、网银账户及支付密码的保管不利,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容易被人忽略。“监护责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责任,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的第一责任人。父母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度自主权的前提下,应教会他们防范互联网风险,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规避子女对电子支付工具的不合理使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表示。
“当然,仅靠监护人不足以完全遏制未成人的非理性消费,平台方和主播也应该共同努力,给未成年人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认为,平台方应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主播的正向引导和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发现违规内容和诱导未成年人“打赏”时绝不姑息;另一方面,平台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不理性“打赏”。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与会专家表示,应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网络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 人民日报 》( 2018年05月3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