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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案例】无良开发商“一房二卖”

  时间:2023-02-28 08:27:47

无良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赔!


  市民邱某某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自己购买的商铺竟被开发商“一房二卖”。面对不诚信的开发商,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当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邱某某与A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邱某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某广场三层甲、乙两个商铺,总价114936元。邱某某支付购买款项后,A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验收合格的商铺交付给邱某某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提供给产权登记机关。同日,邱某某与B公司签订《铺位经营委托租赁协议书》,约定邱某某将购买的某广场甲、乙铺位交给B公司经营管理。此后,涉案商铺一直由B公司经营,但邱某某一直未取得该商铺的房产证。后A公司将某广场三楼整层商铺出卖给苏某,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邱某某多次与A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与A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去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邱某某已全部支付了购买商铺的款项,A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为其办理过户的义务,导致邱某某无法取得涉案两间商铺的所有权,故邱某某主张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两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A公司将涉案两间商铺出卖给邱某某后,又将商铺出卖给案外人苏某,并办理房地产权证,从而导致邱某某无法将涉案两商铺交由B公司经营管理,无法收取租金。综上,因A公司“一房二卖”导致涉案两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致使邱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支付占用购房款期间的利息、赔偿租金损失给邱某某。
  法官说法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法律上属于强制公示范畴,公示后方可引起物权变动。完成公示登记的房屋,便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一房二卖”中最先保护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购房者。因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未能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购房者,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另外,买受人在购房时也应尽量多了解开发商及房屋情况,防止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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