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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培训纠纷案增势明显

  时间:2017-06-14 10:50:52

随着“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等理念盛行,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应需而生,培训机构不靠谱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近年增势明显。

二中院近五年审理的此类案件显示,半数纠纷案因培训机构“不靠谱”;超九成案件中,学员先付费后上课。法院建议,家长签合同时认真核查相关条款。

体育类培训纠纷发生风险高

二中院通报,近五年,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8起。据统计,涉案未成年人80%集中在幼儿园小学阶段,案件均为学员诉教育培训机构,94%的纠纷案中,大部分是学员预先购买相应课程,再由机构履行培训义务。

18起案件中,9件因培训机构“不靠谱”,对合同履行不当,具体包括经营不规范,未经协商擅自停业或变更地点等。同时,有7件纠纷案因学员认为教学质量、培训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起诉要求解约。此外,由于体育类培训纠纷发生风险高,2起案件因未成年人在培训时受伤,故提起诉讼要求解约。

法院梳理案件发现,涉案培训机构多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涉及英语、舞蹈、武术、游泳、足球、滑冰等多种形式。其中,英语、奥数等课外知识类培训占比11.1%,摄影、武术等技能类培训占比22.2%,足球、滑冰等体育类培训占比66.7%。

纠纷案中,教育培训机构大多存在擅自关门或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部分培训机构经营不规范,发生伤害事故后,管理者相互推诿,责任人难以确定。

法官介绍,除了培训机构违约,学员“冲动消费”后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单方违约情况也时有发生。从判决结果看,支持学员一方申请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请求的占比83.3%。

法院建议:出现“包过”等词要警惕

法官建议,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加强日常办学和内部管理,提高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培训机构应与学员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尽量表意清晰明确,避免因合同中字句的歧义导致纠纷产生。

由于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在体育类的培训中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尤其是针对幼儿的培训项目,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意外及纠纷。

对学员和家长,法官建议,应在签合同时认真审查合同相关条款,对模棱两可的语句要求机构充分释明,诸如“包过”“海外名师”等词语要让培训机构明确说明,有必要时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对于课时时长、学费概念、是否另购买设备等均要了解清楚。

签合同前,学员和家长应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查,要求机构出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教师资格、相关授权手续等。若对培训课程不满意或培训计划有变化,要及时与培训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产生。如果认为教育培训机构确实存在恶意违约,不当经营,可向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如工商、教育等部门投诉。如果教育培训机构已涉及欺诈,学员作为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

发生纠纷时,学员应注意留存书面材料,如培训合同及缴费凭证、课程表、与培训机构及人员沟通的手机短信或微信等聊天记录等,能够录音录像尽量保留影像资料。

案例1

7岁女孩练舞瘫痪 教育机构赔175万

小溪是一名7岁的小女孩,在北京某舞蹈中心参加舞蹈训练,在进行下腰动作时,突然觉得双下肢麻木无力,约十分钟后,腰背部开始疼痛。

经鉴定,小溪在舞蹈中心进行的舞蹈动作与目前的病情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溪构成二级伤残。

主审法官说,小溪所进行的下腰动作,具有一定危险性,舞蹈中心对于教学中涉及有风险的舞蹈动作,应进行明示并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小溪在这次意外后,就基本瘫痪了,原因应该是在下腰训练前,没有进行拉伸和热身的运动,导致意外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舞蹈中心关于其已尽到对小溪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该舞蹈中心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小溪的监护人对孩子做有风险的舞蹈动作,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对此,小溪的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舞蹈中心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五万余元。

对于家长,法官建议:选择辅导机构时不仅注重教学质量,还要对辅导机构的教学环境和安全问题进行深入、认真的调查,将孩子的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保存相关缴费证据,保留就医相关票据。缴纳培训、教学费用时应当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发生伤害后保留相关就医凭证。

案例2

非正规托管班管理混乱 获赔难

因父母忙于工作,假期时小王在北京一家托管班上课,中途因和他人打闹,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

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事情发生在托管班,孩子是在家长来接时,才被送去就诊并报警。当时老师并未看到事发过程;“孩子自己说,是托管所同学京京打他,但老师们均没有京京家长的电话,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联系上”。

小王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开办人刘某、林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两人均不认可托管班是自己开设的,只说承办主体是另一被告注册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托管班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但并未在教委进行备案。从用房上看,房屋租赁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并以个人名义支付租金;从老师的管理上看,事发学生的老师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发放。刘某、林某各自设立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训一项。

本案中,事发时,现场除了几个未成年人,没有老师进行看护,未看到打架并及时制止;事发后,老师发现小王半蹲在地上,没有详细询问,也不清楚小王的受伤情况,致使小王在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就诊。

此外,托管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管理松散、混乱,也不能提供同学京京的联系方式,故应认定刘某、林某是托管班的开办主体,对本次伤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70%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刘某共同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法院建议,家长应尽量选择经过审批的正规辅导机构。送孩子到辅导机构前,应核实辅导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一旦发生人身伤害纠纷,起诉时,确保有明确的诉讼主体;庭审时,正规辅导机构大多不会逃避诉讼;执行时,有较为明确的执行对象,便于查扣被执行人财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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