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好心茂名”城市品牌,增强全市人民的认同感,形成最大道德公约数,汇聚推动茂名振兴发展的正能量,同创文明城市,共建好心茂名,中共茂名市委宣传部、茂名市文明办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好心茂名”徽标(LOGO)活动。现将征集规则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中共茂名市委宣传部、茂名市文明办向社会公开征集“好心茂名”徽标(LOGO),含图形、字体、色彩及组合。每款应征作品要提供立体和平面两种设计图(要求既可用于制作立体徽章,又可用于平面媒体宣传)。
二、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
三、作品要求
(一)应征作品要以“好心”为核心,主题鲜明突出,体现茂名独有的人文、历史、地域特色和时代风采。茂名是冼太故里,冼夫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唯用一好心”精神影响深远,被尊称为岭南“圣母”,周恩来总理誉之为“中国巾帼英雄第一人”;
晋朝时期道士潘茂名,悬壶济世、治病救人,隋初以他的名字作为地名,茂名市名由此而来,“好心”是茂名标志性的道德品格。应征作品既要体现这些“好心”历史文化底蕴,又要体现当今茂名身边好人不断涌现,崇德向善之风逐渐形成的“好心”文化传承,体现茂名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团结和谐、诚信包容、奋发进取,共建美好茂名的时代精神风貌。
(二)应征作品要匠心独运,有精准的表现力和丰富的感染力,在突出茂名地域特色的同时,兼具中国风格和国际元素,易于被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人士理解和认同。
(三)应征作品要简洁明快、富有美感、创意新颖、寓意贴切,容易被广大市民理解接受;要线条明朗、符号性强、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易于宣传推广和视觉识别,适合长期在各类媒介传播。
(四)应征作品要附文字说明徽标(LOGO)的尺寸、颜色、材质(徽章制造材质)等技术指标,以及徽标(LOGO)的名称、意义、寓意、背景等设计理念。
(五)应征作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要求,设计风格和类型不限,应征者可同时提供多套设计方案,但必须是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具有完整知识产权,不得与其他城市徽标(LOGO)雷同或相似,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四、作品提交
(一)需提交的文件
应征作者需提交《“好心茂名”徽标(LOGO)设计方案》(电子版或光盘)、《“好心茂名”徽标(LOGO)设计方案说明》。
1.《“好心茂名”徽标(LOGO)设计方案》要提供作品平面设计稿及三维立体效果图,包括可供编辑和输出的电子源文件,格式为JPG或TIF的图形文件,以及字体等其他可能影响再次编辑、输出质量和样式的文件,作品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2.《“好心茂名”徽标(LOGO)设计方案说明》要阐述应征作品的设计思路、理念和含义(不超500字),每件应征作品必须分别提交立体及平面设计方案说明。
3. 应征作品须附上设计者姓名及个人简介、联系电话和详细联系地址。
(二)提交方式
应征作品可采用当面递交、邮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五路28号市委大院7号办公楼724室(茂名市文明办收),电子邮箱:2910585@163.com,联系人:赖宣任,联系电话:0668-2910585,邮编:525000。
邮件主题及信封正面请注明“好心茂名徽标(LOGO)征集+设计者姓名”字样。
五、作品评选
主办方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并通过网站或微信公开征集公众意见或投票点赞。主办方将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公众意见,审议确定最终结果,并在媒体公布。
六、奖励办法
设特等奖1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一等奖3件,每件奖励人民币1万元;二等奖5件,每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10件,每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七、知识产权
(一)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所有获奖应征作品,著作权及相邻权等一切知识产权归属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对获奖 “好心茂名”徽标(LOGO)设计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应征作品如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由投稿人负责,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主办单位造成损失,投稿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应征作品在评选结果公布前不得重复参加其他相关评选活动,作品因重复投稿发生的法律纠纷,由该作品投
稿者承担。获奖作品作者不得将其作品用于展示以外的其他任何商业用途。
八、其它说明
(一)所有来稿请写明投稿人姓名身份,因投稿人身份不明而产生的纠纷由投稿人自负。
(二)请勿重复投稿,如出现应征作品多个相同的情况,按时间顺序选用最先送达者的作品。
(三)参加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活动参与者收取费用,主办单位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所有应征作品投稿概不退还,创作者请自留底稿。
(五)中共茂名市委宣传部、茂名市文明办对本次活动规则有最终解释权,凡投稿者均视为认可本公告内容。
中共茂名市委宣传部
茂名市文明办
2017年4月24日